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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行驶证管理规定.应急救援车证

应急救援行驶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应急救援行驶证管理规定.应急救援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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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应急救援任务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应急救援车辆”)及其驾驶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应急救援车辆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应急救援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救援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驾驶证。

第八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应急救援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条 应急救援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救援任务后,及时返回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救援情况。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优先通行,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章 应急救援车辆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应急救援车辆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救援车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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