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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覃琴)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据介绍,这里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其加装电梯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书。如何办理提取手续呢?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竣工验收告知手续;职工持相关提取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管理部)现场办理或登录管理中心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线上自助办理提取手续。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有时限和额度要求,职工本人及配偶限提一次,在加装电梯付款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且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提取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二)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在银行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三)付款票据原件;(四)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非必要: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五)银行借记卡原件(非必要:如未绑定或需更改的需提供);(六)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非必要: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的需提供)。原标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付款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
- 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