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黄友双)小陈因小何欠债不还,便起诉至法院,小陈打官司的初衷很简单,让对方多还钱给他。孰料,一场官司下来,结果却出乎预料,因小陈收取的利息过高,他反而成了债务人。
小陈与小何是朋友关系。2014年底,小何以开奶茶店为由,向小陈借款5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每月5%收取。考虑到现在生意不景气,小陈留了个心眼,在《借款合同》末尾备注:“若不能按时还款,导致诉讼发生,小何需支付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此后,小何一直按照约定,每月向小陈支付利息。但1年后,因奶茶店经营不善,小何最终无力还款。今年年初,小陈一纸诉状,将小何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今年3月,小何在收到诉讼书后,将借款本金归还小陈,但小陈认为,小何不仅要归还本金,还需要支付诉讼费、逾期利息。日前,案件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小何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指出,《借款合同》到期后,小何未如约归还,小陈提起了诉讼。其诉讼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利息明显过高,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月利率3%。对于超出这一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经核算,在扣除律师费、诉讼费、逾期利息等费用后,小何已多支付小陈8472元。也就是说,作为债主的小陈反而欠了小何8472元。因本案中,小何未提起反诉,故法院不予处理。法官指出,如果小何想拿回这部分钱款,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