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月19日电(记者黄浩铭、夏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黎启新介绍,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该条例仅对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作出适用规定。目前,广西已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8个,乡镇1072个,农村3214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表示,包括速生桉在内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条例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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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
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对广西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了分类保护,还明确了禁止污染水源的具体行为及处罚措施。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规定的不少禁止行为,容易被市民忽视。例如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等;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等。
《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记者 黄婧)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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