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古县A村的村民,认为何某丁家的祖坟影响了本队的风水,于是召开村民会,决定组织村民将何某的祖坟挖掉。挖掉坟墓后村里的风水是否变好,不得而知,但几位动手挖坟的村民却惹上了大麻烦。
基本案情
柳城县古某屯A队村民认为何某丁家安葬在本屯村边的祖坟位于本队管理地界内,影响了本队的风水。
在要求何某丁迁坟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4月4日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决定次日下午一同去将何某丁家的祖坟挖掉。
次日,何某甲、何某乙包括何某丙在内A队村民或空手、持铲等工具将何某丁家的祖坟挖掉,后将其坟内的“金坛”交给了何某丁。
同月5日,被害人何某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出警、立案调查、询问何某甲、何某乙及何某丙等相关人员。后何某甲、何某乙及何某丙均承认了破坏他人祖坟的事实,柳城县公安局对何某甲、何某乙及何某丙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何某甲、何某乙及何某丙三人不服行政处罚,遂向柳城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理概况
柳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柳城县公安局是所在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柳城县公安局在接到被害人何某丁的报案后进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
被告经查明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及何某丙均参与了破坏何某丁家坟墓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三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而其三人均未提出申辩。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而原告三人认为帮迁坟善意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一审柳城县法院驳回了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法官说:本案中,原告三人认为帮迁坟是善意帮助的行为而实则是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单方行为,违法了却不知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实施帮助行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区别“善意”与“恶意”的行为,以免逾越了道德的界线,触压了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覃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