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通讯员 旺恒)从柳州交警获悉,广受关注的“12.3”自称“学雷锋”的醉毒司机李某驾车碾死行人何某案,18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被执行逮捕,近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引起各级媒体广泛关注,央视1套《今日说法》、央视多个频道的栏目和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等多家权威媒体,将于12月21日起陆续抵柳对该案进行专题报道。
年12月3日02时59分许,李某驾驶桂BNB665号马自达小轿车搭乘情人曾某驶入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某美食城内通道时,适遇何某俯卧在此通道路面,小轿车碾压何某,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曾某报警,李某向警方自称是“学雷锋”救人,并未碾压何某,并否认酒驾,自称是事后回出租屋喝酒压惊;而曾某坚称“老公”没有压对人,又谎称是她开的车,当民警把曾某带回出租屋搜查时,又发现其“男友”在屋里……随着柳州交警与刑侦联合侦查深入展开,种种迹象表明李某、曾某供述与警方调查不符。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死者何某尸检、毒化检验和李某血检、尿检、车辆检验结论,加上物证、血液DNA鉴定等证据,对事故成因分析,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李某饮酒、吸毒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何某吸毒后在车行道内俯卧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而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吸毒、饮酒驾驶机动车辆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严肃查处。驾驶人吸毒后,精神极端亢奋,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出现幻觉。此外,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后同样会导致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酒驾。
责任编辑:覃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