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今后的民事执行案件,经申请,执行法院可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执行调查令》,负责调查、收集涉及被执行人户籍及财产登记等二十多项涉财线索的证据资料,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了《执行调查令》适用于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对外债权情况以及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并规定了《执行调查令》的申请程序、使用说明等方面内容。
《执行调查令》的实施,不仅给律师手中增加了一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利器”,而且也在躲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头上加多了一道“紧箍咒”,更为执行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有效打击“老赖”开拓了一条新的“通道”,为执行法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