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3月17日电 (王权力 龙杰)广西贺州市被告人方某礼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安分守己、痛改前非,好好珍惜重获自由,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被告人却不思悔改、心存侥幸、一错再错地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他人设下圈套,骗取18万元的巨款,最终难逃法网。
日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方某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礼,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方某礼伙同李某旬、“小五”(二人另案处理)共谋诈骗他人钱财后,于当天从南宁市驾车来到贺州市。2015年6月25日上午,按照事前分工,被告人方某礼驾车来到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广场附近假装向被害人黄某吉问路,以带路为由,将黄某吉骗至贺州市八步区党校与假冒党校主任的李某旬见面。李某旬以与被害人黄某吉合作向“小五”购买手表再转卖给方某礼赚取差价为由,骗取黄某吉现金18万元。三人诈骗得手之后驾车逃离贺州市。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方某礼处扣押49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吉。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礼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礼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