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22时30分许,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110指令声称:在兴安县大湾陡加油站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现场有人受伤,请求出警。
接到报警后,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卡车停在加油站一侧,一辆白色小车停在加油站对面的路边,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坐在地上,头部在流血,在白色小车旁边站着有三男一女,另外旁边还有很多围观群众。见此情况,交警迅速下车了解情况。据了解,事故发生时,白色小车先与那位妇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再与一辆大卡车发生碰撞,白色小车内的四人身上散发出阵阵酒味,由于现场无法确定谁是白色小车的驾驶员,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决定将白色小车内的4人带回大队询问。
经过询问,交警核实了对方四个人的身份,但这四个人都不承认当时是自己在驾驶车辆。而此时,旁边又来了一个没有喝酒的男子石某,称自己才是驾驶人,交警初步判断该男子是别人找来顶替的人。于是,交警一面去调取路面卡口的视频监控,一面对四人进行酒精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在对其中一名男子进行检测并拍照取证的时候,男子拒不配合对交警说“为什么要拍我的照”,交警向他解释“为了取证按要求需要拍照”,男子同行的朋友让他配合。不料男子不仅拒绝配合,还拿出自己的手机挡着自己的脸,还对着交警拍照,拍完后居然伸出左手拍向正在照相取证的交警,并将相机镜头拍断掉在了地上,态度十分粗暴、嚣张地对抗交警执法。在汇报了指挥中心后,将该男子依法移交至城区派出所处理。
在派出所,经询问,拒绝配合执法的男子张某,广西荔浦人,当天来兴安与朋友玩,一行4人在309吃饭,朋友相见,格外高兴,每个人都喝了酒。在回来的路上,抱着侥幸的心态,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回县城,不料在大湾陡路边发生交通事故,才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在派出所,张某表示:自己当时是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并不是肇事者,认为交警不应该把他带回去接受询问,并进行酒精检测。由于酒精冲昏了头脑,才在交警大队做出那样的行为。张某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认错,张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另一边,根据交警调取的监控,确定了当晚事故发生时,小车驾驶员为车主尹某。目前,尹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而试图顶替尹某的石某也会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