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 记者谭熙 通讯员阳国沙)都说养儿防老,可是家住平乐县沙子镇的两位八旬老人却因为养子的离家出走,生活没有人照料。昨天,记者从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了解到,两位老人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王红、李军是平乐沙子镇人,今年已经年过80了。在上世纪60年代初,两人结婚并育有一子,可是,小孩在10岁时患病离开了他们。在丧子的悲痛中生活的两人想到领养一个小孩,这样既有了精神寄托,以后老了也有人能照顾他们。于是,在1971年年底,两人在阳朔一个村子收养了一个刚满1岁的小男孩,给他改名李强,并上了户口。
然而,李强36岁那年离开了李家,到现在都没有回过家。“我也很想搞清楚他为什么要离家出走,可就是联系不上他。”李军说,他因为残疾下半身瘫痪在床20多年了,老伴王红如今也中风瘫痪了。“多亏了邻居照顾我们,不然我俩连饭都吃不上。”
由于李军、王红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想办理五保户的相关手续,却因为有李强这个不回家的养子,没办法办理。无奈之下,李军、王红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李强离家10多年,联系不上他,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公告期到后,法院如期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红、李军于1971年收养李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双方以养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了30余年,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李强自2006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了无音信,这10余年来,李强不报养育之恩,未尽赡养义务,抛下年迈体衰、残疾、瘫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亦没有经济来源的两老不顾不理。李强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现王红、李军要求解除与李强的收养关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红、李军与被告李强的收养关系(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