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被侵犯欲索赔却无门
工商提醒:注册商标别闲置
讯(桂林日报记者 张苑 通讯员 胡思进 周慧)近日,市民陶先生发现自己注册的商标被他人侵占,愤而投诉并索赔,然而,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之后,只责成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未支持陶先生的索赔诉求。原来,事情另有“隐情”。
注册商标被侵占 所有权人气愤投诉
2014年6月,陶先生经核准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富利”中文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允许使用于语音培训、组织表演、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近日,陶先生发现临桂区刘某经营的网吧外悬挂的标牌上显示有“富利”的图形标识,在其网吧的网站网页、宣传材料上也突出使用了“富利”两字及图形的组合标识。对此,陶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富利”及图形的组合标识商标,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陶先生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请求责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刘某在其开办的网吧标牌、网站网页、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含有“富利”及图形的组合标识,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便责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于陶先生索赔3万元的请求,工商部门不予支持。
原来,陶先生在获得注册商标时已将其经营的网吧改为经营文化用品店,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考虑陶先生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最终责成刘某赔偿陶先生合理费用1000元。
质疑:既已构成侵权,为何索赔不被支持?
“既然认定他侵犯了我的商标权,为什么不支持我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对于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陶先生有些不解。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给予保护。陶先生虽然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但由于不久后转行,事实上并未在核定的范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并未累积商誉。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会对其商誉造成损失,也未实际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因此,陶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此案,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张杨主任律师表示:我国《商标法》尤其突出了商标使用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重要性。《商标法》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旨在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提醒:注册商标闲置当心失效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与保护也是基于这个根本属性。如果注册了商标又将商标闲置,那就失去了注册商标的意义。”临桂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近年来抢注商标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法人或自然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后,需要特别注意《商标法》中对于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可申请撤销的规定。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除了必须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还要注意不能闲置注册商标,否则达到一定年限即3年这一硬性规定后,将被视为无效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