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娜 刘伟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但就是有人喝多了非要开车,还昏睡在路上,每百毫升血中酒精浓度高达348.46毫克,堪称桂林被查获醉驾司机中的“醉驾王”。昨天,秀峰法院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2015年11月9日中午,刘某与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刘某与朋友喝了白酒喝啤酒,喝得不亦乐乎,饭后,刘某不顾自己已经喝高了的事实驾车离开。下午3点多,刘某开车到王城商厦路口,终于忍不住把车直接停在中间车道上,车没熄火人就昏睡了过去。随后,有路过的热心市民报了警,刘某被秀峰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后经交警部门对刘某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48.46毫克/100毫升。据了解,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为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而一般被查获的醉酒驾驶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约在100毫克/100毫升至200毫克/100毫升之间居多。刘某血液中高达348.46毫克/100毫升的酒精含量让见多识广的交警和法官都惊讶了,喝成这样还开车上路,简直就是害人害己。
酒醒之后的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今年4月5日,秀峰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秀峰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指控无异议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